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22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机械地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规,是形式主义法治观念的产物。就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及其引起的补偿和赔偿问题,遵循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举证规则,由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负同等证明责任。
也即《合同法》只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从而排除了其在行政合同上的适用。但由于行政协议毕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而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协议的举证责任分配目前尚无特别规定,这不仅令学界观点纷呈,也令实践中法官无所适从。围绕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法律适用、裁判方式、执行等问题的争论,甚至因修法而产生的新的争论仍然在进行中。第38条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而《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第三款,第55条第一项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使用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害方1年内可以请求变更、撤销协议,故本案诉讼时效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1] 赵龙:《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报》4月16日 [42] 吕立秋:《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路径与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第70页。因此,如何在目前尚为凌乱的相关规定以及存在分歧的学术争议之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理论,为日后制定统一的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规则提供学术基础,乃是行政法学界的职责所在。[30]对于要求制定修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司法解释的审议意见,报告机关应积极推进,并在落实审议意见的报告中作出反馈。
201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听取审议了两高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司法改革推进情况的专项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报告中表示,各自牵头完成的中央司法改革任务分别为18项和29项。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安排听取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对国家监察工作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提高报告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27]审议意见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常委会行使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权的必要手段,对其进行明确分类反馈,不仅有利于增强监督实效,更有助于督促报告机关改进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同时进行工作评议的规定,有的是强制性规范(如河南省),有的是授权性规范(如河北省、湖北省)。
依据监督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有7种形式,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性质定位,直接关系监督强度与监督实效的保障。后者涉及面十分广泛,包括医疗、就业、教育、食品药品、住房、扶贫、社会保障等。
(三)单频次监督与多频次监督相组合 每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内合理确定对报告机关不同的工作进行专项监督的频次,与该项工作监督实效直接相关。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绝大部分是经济和民生工作,前者涉及宏观经济运行、经济结构调整、预算决算、三农工作、资源环境保护、重要领域改革等。其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听取审议多种工作报告中的一种,是开展工作监督的一个主要形式[9]监督法将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法定监督形式,立法过程中吸收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评议、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的监督经验,最后作出了统一规范。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汇报共计39个(参见彭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1993年),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93年第2期)。(二)监督内容:重大问题监督的不变与变化 1.对重大问题的监督始终围绕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监督法第8条规定的重大问题,是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32]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及时修改监督法,增加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规范。这是监督法施行至今,第一次对两高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是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的积极探索。
(二)健全审议意见建议的处理机制 1.对审议意见归类汇总并进行分类反馈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出席人员发表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同一个问题的审议意见甚至会相互矛盾,这需要常委会办事机构如实记录,送经发言人校核,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按既定程序审定签发后送有关机关。[30] 近年来形成的惯例是,法律修改施行之后再安排听取审议相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2007年1月至今,两高专项工作报告各为11个,国务院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共计122个,占专项工作报告总数的84.7%。报告机关应在意见反馈报告中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反馈,但实践中并未完全执行。
在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总数保持基本稳定的现实条件下,针对报告机关的不同工作领域,合理安排确定监督的频次。由此可知,对国务院经济工作和民生工作的专项监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认为的重大问题。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选取与监督以年度为时间单位,有利于确定监督时点与整改时限,但需要根据报告机关的工作性质,适当进行跨年度监督。以往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的同时如果开展专题询问,国务院领导会到会报告并接受询问。[22] 吴邦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08年),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8年第2期。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既要突出专项性,又需要拓展其兼顾性,开展综合监督、多频次监督或跨年度监督。
2015年8月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报告后的6个月内,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第四,接受代表建议的议题较少。
摘要: 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基本形式,属于专项工作监督。2017年12月中央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要求,国务院每年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例如,2008年监督工作计划外的专项工作报告有3次,即4月份增加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抗击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列入年度监督计划。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安排听取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对国家监察工作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提高报告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公布,选取和确定议题的过程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扩大专业代表参会比例,综合性专项工作涉及不同行业和领域,需要更加关注相关专业的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不过,有的专项工作始终是监督重点,比如,每一年都会听取审议三农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报告。
这一点也可以从年度监督计划通过时间的程序设置上得以体现,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一般在上年度12月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4月份再经委员长会议修改通过后公布施行,因为3月份召开的两会一般要确定中央政府重大决策。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两高的工作报告40多次(参见徐振光:《中国共产党人大制度理论发展史稿》,第127页,中国出版集团2011年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探索完善质询机制,视情况适时推动质询工作开展,形成监督合力。[26]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作出决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监督法第5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规定,听取审议各类工作报告属于工作监督,本条中的工作监督应作宽泛理解,实际上也包括法律监督在内。[28] 参见《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载2005年6月18日《人民日报》。
常委会对工作汇报要认真审议,一般不需要作出决议(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89年第2期)。(四)监督效果:实现预期目的但仍有提升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达到了专项工作监督效果,实现了监督目的。(三)与立法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1.议题由监督机关自行选取与固定选取相结合 近年出台的法律和党中央文件规定,报告机关应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一府两院应在工作中自觉落实新的审议意见,无需再次反馈。
今后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时间(不一定是每年度)并在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公布,可以适用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跟踪监督是这些年人大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笔者建议,审议意见需进一步凸显评议作用,如果认为专项工作存在不足或普遍性问题应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和修订法律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前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收集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
[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认为,工作监督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践考察 (一)议题选取:主要体现监督机关意志 监督法实施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选取和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集中体现了监督机关意志,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年度计划公布前无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